姚国文:制度创新让投资者维权门槛降低,四方面机制亟待优化
专题:筑牢中小股民权益守护防线――创想财富论坛网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3月13日,创想财富论坛网3・15投资者保护论坛举行,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姚国文主旨演讲。 姚国文分享了他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的观察与思考。他从一线实务角度出发,梳理了近年来我国在投资者保护领域取得的显著进展,同时也指出了当前机制中仍待完善的几个关键问题。 进步显著:制度创新让维权门槛降低 姚国文回顾,自己执业初期,许多投资者对索赔几乎一无所知,甚至不相信能获得赔偿。而如今,随着监管趋严、司法支持力度加大,投资者维权意识显著提升,赔偿逐渐被视为常态。他特别提到几个值得肯定的司法探索: 诉讼费缓交机制:以深圳中院为代表的部分法院允许投资者暂缓缴纳诉讼费,待判决结果出来后再行确定费用承担,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诉讼门槛。 先行赔付与代表人诉讼:这些模式大幅提高了维权效率,希望未来能更广泛地推广,惠及更多中小投资者。 示范案例机制:多数法院通过选取典型案件先行判决,为后续大量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标准,既统一了尺度,也降低了诉讼成本。 多元调解模式:在法院支持下,大量证券纠纷在立案前通过调解得以化解,效果显著。 痛点犹存:四方面机制亟待优化 在肯定进步的同时,姚国文也直指当前投资者保护机制中的四大难点: 审理周期过长:案件数量激增导致审理周期拉长,部分投资者因此失去耐心。他建议进一步强化“示范性案例”的引领作用,加快核心案件的审理进度,为后续调解和判决提供明确预期。 忽视长期投资者权益:现有规则过分强调“交易因果关系”,即要求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后买入才可索赔。这导致大量在虚假陈述前就已买入并长期持有的价值投资者无法获得保护。姚国文认为,持有与买入一样,都是基于对上市公司信息的信赖,这部分投资者同样应纳入赔偿范围。 “重大性”标准被误用:当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性”往往成为能否获赔的门槛,加重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他建议将“重大性”回归为衡量赔偿比例的参考因素,而非获赔的前置条件,以防部分公司利用规则漏洞,通过“挤牙膏式”披露规避赔偿责任。 强制退市案例的揭露日认定僵化: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案件中,仅认定单一揭露日,难以反映股价波动的真实过程。首次揭露时股价可能并未明显反应,直到处罚落地后才暴跌,导致在早期未卖出的投资者损失惨重。他建议对此类案件设定两个揭露日,以更公平地保护投资者。 结语: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经济 姚国文在演讲最后强调,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基本盘。只有让投资者买得安心、持得放心,才能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市场,反哺一级市场,助力优质企业成长,真正让资本市场成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平台。 文章来源于网络,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来信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