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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被罚163.34万元: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等

2026-4-10 22:03| 发布者: smallwei333| 查看: 0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被罚163.34万元: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等
4月10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罚款163.34万元。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4.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5.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6.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7.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8.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郭某兵(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张某(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5万元、1.1万元。 序号 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起计算 备注 1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银罚决字 〔2026〕1号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4.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5.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6.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7.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8.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罚款163.34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淮安市分行 2026年3月30日 五年 2 郭某兵(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 淮安银罚决字 〔2026〕2号 对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罚款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淮安市分行 2026年3月30日 五年 3 张某(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 淮安银罚决字 〔2026〕3号 对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淮安市分行 2026年3月30日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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