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实际控制人王洪春收到刑事判决书
4月17日,王洪春先生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6)苏2刑初11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洪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万元(因本案已缴纳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罚款人民币539.36万元可以折抵罚金,剩余部分已全部缴纳)。
2、侦查机关扣押案款中的人民币526.4万元系被告人王洪春的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章来源于网络,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来信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