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索赔新进展 部分股民提交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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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投资者诉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翔股份,代码:603272)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新进展。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公告,联翔股份涉嫌证券虚假陈述,我们已代理部分股民提交起诉材料。
案情回溯,2026年4月19日晚,联翔股份发布《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及致歉公告》。公告显示,联翔股份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630万元到-1,130万元,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50万元到-1,0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00万元到-1,500万元。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000万元到16,9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12,000万元到15,800万元,低于3亿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4月19日期间买入联翔股份股票,并在2026年4月19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6年2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维权)、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维权)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东方电子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篇(次)。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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