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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

2026-6-17 16:11| 发布者: 升缤布所| 查看: 0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
发行人应当在人工智能领域持续开展研发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取得重大研发成果,或者牵头承担国家人工智能重点任务。 发行人应当结合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水平和发展趋势,发行人突破人工智能大模型关键核心技术或者实现算法等创新的情况,模型规模及复杂度,能力表现,鲁棒性和安全性等技术先进性衡量指标,在多模态、智能体等领域的技术突破,最近一年在国内外主流大模型评测中的排名,持续研发和技术迭代能力,数据获取和治理能力等方面,合理审慎论证并披露发行人具备同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 就行业专用大模型企业,发行人还应当结合模型在行业领域的知识深度与准确性、复杂推理能力、专业任务执行能力和实用性、具有显著影响的行业落地能力等,合理审慎论证并披露具备同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或产品应当处于持续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阶段,在申报时至少有一个大模型产品已完成上线发布并实现规模化应用,后续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重大不利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需履行备案等程序的,应当已完成相关程序。 发行人应当结合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的技术发展阶段,发行人的技术所处阶段、转化成果和商业模式,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和迭代情况,报告期末用户或部署设备数量、近期模型调用量,人工智能主流社区下载量排名,在真实业务场景落地情况等实现规模化应用的具体情况,合理审慎论证并披露符合阶段性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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